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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補償金是依據實發工資還是應發工資?當中包含哪些東西?
      作者:dk_admin 日期:2020-04-15 瀏覽

      對于勞動法中規定的經濟補償很多勞動者都不理解應該怎么計算,因此在公司與員工之間就勞動合同的解除或者終止的經濟補償洽談、協商時,雙方時常產生分歧或者沖突,那么經濟補償金是依據實發工資還是應發工資?



      應發工資,包括應繳納的社保等。計算經濟補償金需要弄清晰發生勞動爭議之日倒推十二個月的總收入計算出月平均工資,對于每個月的工資發放,應按應發工資計算,不考慮個人所得稅或其他扣除。

      相關法律規定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計算方式,現行的核心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如下條款: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
      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但是,該條款仍未明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中的“工資”包含哪些內容,問題由此誕生。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對于經濟補償的月工資下了定義: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
      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在計算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時,其工資除包括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外,還包括勞動者的加班工資。勞動者已領取的年終獎或年終雙薪,計入工資基數時應按每年十二個月平均分攤。


       總 結 


      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包括哪些?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12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應得工資包括


      1、單位代扣代繳的社保、住房公積金——應包含在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中


      根據法律規定,社保、住房公積金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一定比例繳納。用人單位每月代勞動者代扣代繳的個人部分,最后仍進入勞動者個人社?;蚬e金賬戶,是個人的貨幣性收入,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所以個人代扣代繳部分應包含在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中。


      2、津貼、補貼、獎金、加班工資、特殊津貼等——應計算在計算基數中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組成部分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凡是符合工資組成部分的,包括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津貼等屬于工資收入的,都應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3、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后工資?——稅前工資


      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前12個月工資是否是扣除個人所得稅后的工資,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按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應得工資通常指稅前工資


      本文來源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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