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小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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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干貨擔當,天賦異稟的職場老司機。
今日HR話題:員工什么情況下受傷,不能被認定是工傷?
很多人都認為一個員工在工作時受傷,就該被認為是工傷,其實不然,工傷有許多判斷標準,有時候即使員工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場所受傷,也不能被認為是工傷。
那到底什么情況下工傷才不會成立呢?下面小薪將分幾個場景一一為大家分析。
01 因工作職責之外的事情受到傷亡的
案例故事
某工廠車間里,小王在工作時發現小李有違章操作的行為,上前用語言制止并報告給了領導。但小李因此惱怒,與小王發生爭執,將他推倒使其頭部著地出血。小王到醫院治療和住院費用一共用去5000元,全部為自費。而公司定性該事件為小王、小李二人的打架事故,第二天就將二人辭退,并沒有給小王任何補償。
上述案例中,小王為技術員工,負責操作機器,制止同事的違章操作并不屬于他的職責范圍之內,只能說是出于好心。因此,在法律上,小王的情況是不能被認為是工傷的。但是出于情理,公司可以給一些人道上的補助。
判定工傷有一個法律上的標準,俗稱為“三工”,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當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員工受傷時,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可推定為工作原因,也就是說可認定為工傷。
02 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后死亡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同理,如果是在48小時之后死亡的,將不算進工傷的范圍之內。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說的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要求一定與工作有直接關系。
01 上下班出交通事故但本人負主要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時,員工所受的傷可判定為工傷。而如果交警部門認定是員工個人承擔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因此,并非所有的上下班交通事故都能做工傷報銷,首先要考慮員工在事故中的責任小。
02 出差等外出工作因個人原因的傷亡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亡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除了工作原因之外受到的傷害,不能算進工傷范圍。
01 因蓄意違章導致自己傷亡的
案例故事
浙江某建筑公司工人劉某酒后上崗操作,高空作業時不慎從10樓摔落,經搶救無效后死亡。事后,劉某的生前親屬認為,劉某是因工死亡,理當享受工傷待遇,遂申請工傷認定。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第9條第(五)項規定的“蓄意違章”,是專指十分惡劣的、有主觀愿望和目的的行為。需要提醒的是,在具體操作中,不能將職工在生產時間、生產區域從事與生產工作有關的作業中出現的違章行為簡單地看成屬于“蓄意違章”。
案例中,劉某雖然滿足“三工”的條件,但是他身為施工人員,明知道酒后上崗是違反規章制度且法規明確禁止的行為,卻故意在工作前飲酒,構成了蓄意違章,因此不能被算作是工傷。
02 故意犯罪的
職工故意犯罪造成自身傷亡,應由職工本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社保專家介紹,本法的規定與《工傷保險條例》現行規定有明顯區別,本法規定只有故意犯罪造成的傷亡才不認定為工傷。
03 吸毒或醉酒的
吸毒和醉酒都具有麻痹中樞神經導致人行為失控的效果,職工在此狀態下工作時所受到的傷害不計入工傷范圍。
04 自殘或自殺
自殘及自殺的目的都是為了傷害自己,而不是為了工作,因此即使你在工作的時候進行,也不能算是工傷。
0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是對不認定工傷情形的一項兜底性規,是對未來社會可能出現的不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的一種預防性法規。
工傷糾紛一直是社會上常見的糾紛,即使有了很多法律法規的標準,但是在實際操作的時候總會遇到一些復雜的情形難以判斷。這個時候即使有失偏頗,也就只能依靠一些經驗來輔助處理。
當然,不受傷是最完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