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擴大了制度覆蓋范圍
《條例》第二條:將國家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納入適用范圍之內,實現了工傷保險制度對所有職業人群的全面覆蓋。
《條例》第三十九條:經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市、縣可以試行職業技工等學校的學生在實習期間和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參加工傷保險。
PS:針對《條例》第三十九條,諸暨市將積極爭取早日落實試點。
二、明確了工傷預防責任
《條例》中第二章專門為工傷預防工作做了規定。第二章從政府部門、用人單位、職工等不同角度細化了工傷預防工作,為該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和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財政等部門,根據當地工傷事故高發的行業、工種和崗位,統籌確定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建立工傷隱患排查機制和預警機制,依法開展工傷預防宣傳、培訓。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落實工傷預防的主體責任,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防護措施,加強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管理,通過技術進步、工藝改進等方式預防、減少工傷事故。
三、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省級調劑金
《條例》明確要求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省級調劑制度,進一步保障工傷保險基金的穩定,進一步發揮工傷保險統籌共濟功能,真正實現全省一盤棋。
四、細化了工傷保險參保的相關規定,為多頭參保和實時參保提供理
論依據。
《條例》第十條: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條例》第十一條:參保職工符合條件的,其工傷保險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職工名冊或者參保職工增減表次日起生效。
五、豐富了工傷認定范圍的內涵
第一,受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用人單位的法定申請時限內提出工傷申請。這有利于提高工傷認定申請的及時性,從源頭上保障了受傷職工能及早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條例》分別對“在特殊崗位上突發疾病”、“正常生活生理需要”、“單位統一組織的學習、培訓、文體活動”、“各級工會或者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的療休養”等不同情形下發生的傷情作了明確規定。掃清了工傷認定工作中的模糊地帶,使工傷認定工作更加有理有據。
六、明確了多項待遇政策
1.明確了工傷職工住院進行治療或者康復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最低工資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2.明確了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條件下,工傷職工到本市、縣以外地區進行治療或者康復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按照當地機關單位一般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計算。
3.明確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其近親屬同意護理的,月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4.針對傷殘職工,分別從一至四級和五至十級兩個層次針對性制定待遇標準。
5.明確了工傷待遇一次性支付和長期待遇按月支付的處理辦法。
6.明確了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給工傷職工。
7.明確了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情形中總額補差和就高原則。將原來的“雙賠”改為了“單賠”。